刚刚,代发工资被查了!
发布日期:2021-09-10 14:04:43
通过虚开普通发票套取资金的“避税”方法早不新鲜,但是在灵活用工经济大行其道的背景下,一些虚开空壳公司披上“灵活用工”外衣,宣传代发工资、奖金、合理避税,竟能使众多公司信服,令人匪夷所思,其中根本原因还是利益蒙蔽双眼。
近期上海税、警查处一批空壳虚开发票的“咨询公司”、“企业管理公司”,牵连一大批下游受票单位面临刑事责任
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,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,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,先后注册设立上海*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甲公司)、上海**人力资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、上海*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*乙公司)等三家公司,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,以提供薪酬优化、合理避税、代发工资为名,通过被告人陈某某、王某甲介绍,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,通过资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,向**家具用品(上海)有限公司,上海**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份,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。
根据证人杨某某的证言,证实2018年至2020年初,余某某向其售卖** OK卡,并使用*甲公司、**公司、*乙公司账户及余某某、杨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。
检察院认为,为牟取非法利益,被告人余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陈某某、王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情节特别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百零五条之一,均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,系从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余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乙、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,系自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余某某、杨某某、陈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综合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,建议对余某某、杨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四万元;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二万元;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;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将被告人余某某、杨某某、陈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提起公诉,请依法审判。